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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属于老年人的权益清单
2019年06月26日 11:48 热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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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宣言,更是能兑现、能落实的好处。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云南60岁以上的老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23%,约587万,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牵动了很多人的关注。

如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目的?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给老年人带来更多实惠?如何让这些权利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真正得到落实?各方广泛参与讨论、论证、座谈、调研、走访,立法过程凝集了很多人的心血与智慧,最终形成了以如下权益为主的一张“清单”。

一、在保障老年人人身自由权益方面

(1)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告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应当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在保障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方面

(3)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4)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5)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6)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己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7)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益。

(8)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租借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

(9)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其迁出的诉讼请求。

(10)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老年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退款,无需说明理由。

三、在保障老年人接受赡养扶养的权益方面

(11)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劣的房屋。

(1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13)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

(14)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15)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16)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及时送医,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17)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四、在保障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权益方面

(18)老年人享有在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和身体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与照顾的权利。

(19)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

(20)将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范围,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进行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21)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

五、在保障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优先权益方面

(22)对老年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对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23)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安排;对需要住房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的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

(24)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免费进入公共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设施;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设置爱心窗口、柜台,方便老年人购票、托运行李、物品;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遗嘱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证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25)8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了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点),并给予1名陪护人员免费入园的优待;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给予长寿补助,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每半年免费体检1次。

六、在保障老年人投诉、获得法律帮助权益方面

(26)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为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27)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为落实或兑现以上权利,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推行工作责任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事项重点督办。条例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重点用于社区、农村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将省、州(市)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适当向老年体育事业倾斜。每年应当将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老年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

老年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人群,对其权益的保护,要认真对待。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其权益必须得到一般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对其权益的保障,又要有相应的特殊规定。这部条例的制定,因不同的角色、身份、地位,因经历、阅历、专业不同,对如何保护,保护什么?每个人给出的意见、建议也是不同。这其中既有博弈,也有妥协;既有坚持,也有放弃;既有交锋,也有共识。立法部门所能做的就是让正确的知识、见识、共识高度集中,让合法性、合理性高度统一,因为涉及的群体广,关注高,因为涉及到的权利多,还因为这些权利要落实,影响大。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尽量多点干货,多点贡献,少点瑕疵、少点遗憾。

老年人的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立法对老年人权利的规定,列举得再完备、再周全,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落实、兑现或保障,那么,写在纸上的权利也终将是“沉睡中的美人”。条例通过后,立法任务完成了,期待老年人充分了解这些权利,运用这些权利,期待相关部门认真对待老年人的合法权利,期待这些权利在实践中没有障碍地得到落实、兑现,期待“书本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

这是一个立法工作者的努力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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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老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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